社團法人國立臺灣大學農藝學系系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臺灣大學農藝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宗旨為推動系友之聯誼、促進系友之團結互助、以及協助母系之發展。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從事下列各項活動:
一、 舉辦會員聯誼活動。
二、 舉辦相關學術、產業、文化或推廣活動。
三、 發行系友會會刊或電子報。
四、 募集會務基金及獎學金,其辦法由本會另訂之。
五、 協助母系及學校辦理相關系友及系務活動。
六、 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並具有下列其一資格者:
  1.曾就讀臺大農藝學系(所)或其前身之學生。
  2.臺大農藝學系(所)歷任或現任教職員工。
二、贊助會員:凡支持及認同本會宗旨之其他人士。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第 八 條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成為正式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含團體會員代表)有參與會員大會之義務,並具有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之權力。每一會員(含團體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力。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交當年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三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含團體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本會得聘任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推選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秘書長不能兼任理監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權之行使應以書面委託書為據。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及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一○○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一○○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二五○○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四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4月1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1年6月5日台內社字第1010205319號函准予備查。
本會110313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報經內政部110527日台內團字第1100553672號函准予備查。

 

 

社團法人國立臺灣大學農藝學系系友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1100916日第5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第 三 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第 四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 五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 六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之選舉納入內套後,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第 七 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十五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三人。

第 八 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第 九 條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於第六屆理監事選舉起得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